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doc
1、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
2、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第四条 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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