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报废标准.doc
1、我国汽车报废标准我国汽车报废标准我国汽车报废标准汽车报废标准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万公里。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年,其他车辆使用XX年。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
2、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个
3、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XX年月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年。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期将已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的主管部门。二、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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