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积金提取细则公积金提取细则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经对各业务大厅提取前台的提取操作进行实地调查,结合实际情况,现对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提取要件的相关补充规定:1、关于“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实际操作中由本人直接办理的,可不提供单位介绍信;由单位经办人、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前来办理的,须持单位介绍信。2、关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实际操
2、作中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应在单位介绍信中注明经办人身份;由继承人前来办理的,需持公证处的公证书。3、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1)以购房合同为要件的,按照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2)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4、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的。”(1)如果提取人个人能够提供项目建设手续的,可不拘泥单位备案。(2)单位因故不能为职工前来办理备
3、案手续的,中心可以到单位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及建设手续,现场办理备案。5、关于“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1) 翻建、大修房屋位于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2) 翻建、大修房屋位于乡、镇及其以下行政区域的,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及乡、镇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6、关于“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造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1)所建房屋位于县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不再要求出具自筹资金证明;(2)
4、所建房屋位于乡、镇及其以下行政区域的,应提供乡、镇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7、关于“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失业时间以提取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8、关于“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失业时间以提取人托管凭证发放时间为准。二、关于提取额度和方式的相关补充规定:1、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三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
5、期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2、关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其中,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允许提取一次。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XX年-02-03 20:49 | #2楼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支取行为,确保公积金支取合法有序,依法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贯彻实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XX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提取范围和额度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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