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 篇1本融资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署。出租人: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承租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联系方式:担保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承租人为本合同附件1所列资产(本文统称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融通资金,盘活固定资产,承租人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并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租赁物,期满最终回购租赁物。2.出租人同意以
2、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3.担保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担保责任的资质或具有做出保证承诺并承担保证责任能力。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声明和保证第1条 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1.2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1.3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1.4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
3、通知承租人。第2条 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2.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2.3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2.4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单笔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10%(含)和/或累计超过融资租
4、赁总租金50%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第3条 特别声明3.1 担保人保证其具有合格的担保能力,并就本合同债权作出的担保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3.2 本合同中有关条文均为合同各方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惯例而设置,全文条款均由合同各方逐条审核并议定,不是格式条款;3.3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向对方详细说明理由和根据且为对
5、方理解和接受,不存在强制和胁迫的情形;3.4 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能够完整准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文及其附件的内容,且不存在任何歧义。第二章租赁物第4条 租赁物4.1 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4.2 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1租赁物清单所载内容,并且租赁物与本合同附件2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相同。4.3 租赁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共同确认编制。第5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5.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自附件2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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