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物鉴定委员会.doc
1、第七条工作程序(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核;(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三)参与国颁发聘书。第六条工作范畴(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二)为国家重点珍贵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
2、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产生办法本会委员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第四条标准和条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文物召集人一名。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
3、。秘书处负责本会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第三条机构设置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性质与任务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北京文物鉴定委员会北京文物鉴定委员会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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