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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docx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新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2、,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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